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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整理添加时间:2022-01-04 10:00:08 点击:654

(原标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回答记者提问。

一、《通知》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公信力和社会秩序,已成为当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公害。2015年10月,国务院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专项行动,打击取得初步成效,但新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形势依然严峻。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指示和指示。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打击治理。9月23日,国务院召开第三次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深入推进专项移动电话会议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对进一步打击治理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 9月23日,中央综治办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国务院工作部署要求和《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深入分析了支付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公安机关反映的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新情况,研究制定了《通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实名制,阻断新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主渠道在电信网络上,加强个人支付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个人资金保护长效机制,加强金融行业支付结算安全。

二、为打击新型电信违法犯罪网络,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哪些措施和工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职责分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全力配合,不断加大对新型电信违法犯罪网络的打击力度。 . 机构)开展了大量工作。

一是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建立涉案账户紧急停止支付、快速冻结机制。账户紧急停止支付、速冻、速查、暂停业务。截至2016年9月20日,全国共有1253家银行和28家省市公安机关接入平台,累计处理11.8600万笔交易。

二是加强银行卡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对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等银行卡受理终端(POS机具)进行环保安全、合规性检查,严格个人信息保护、交易安全、软硬件安全检查,查处非法终端改造和信息泄露,从控制信息泄露源头和防范风险传递入手,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支付业务系统和客户端软件的敏感信息保护能力和交易风险防范水平和控制。同时,组织开展支付业务系统安全专项检查,

三是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违法销售专项整治行动。 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的银行卡信息。

四是加强对支付机构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防止支付机构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对无证机构违法开展支付结算服务进行整治。

三、《通知》为何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制度?

《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只能在同一家银行(法人单位,下同)开立一个Ⅰ类账户(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下同) , 同一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III类账户。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 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虚假开户行为。据公安机关介绍,在当前电信网络新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进行转账诈骗。资金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犯罪分子直接购买个人开设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犯罪分子诱骗部分人出售其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有的甚至直接组织个人批量开立银行账户并出售。二是不法分子购买居民身份证后,假冒或虚构代理关系开户。犯罪分子利用购买的居民身份证冒充本人或以亲友名义虚构代理关系,在银行开立账户或在网上开立支付账户。

但也为买卖账户、假名开户、虚假代理关系开户埋下了隐患,也造成了银行管理。资源浪费和长期闲置账户也成为银行的内部风险。

(三)建立个人账户保护机制。在互联网金融和现代通信技术在金融领域广泛应用的背景下,银行和支付机构依靠互联网等电子渠道为个人远程开户开户越来越方便,但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包括银行卡信息泄露在内的个人信息问题突出,银行卡信息泄露导致账户资金经常被盗。迫切需要建立个人账户保护机制,保护个人账户信息和资金安全。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作出了相关制度安排。2016年4月1日,《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正式实施,建立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 根据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验证方式和风险等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I、II、III类。其中,一类账户为个人在银行柜台开立并现场验证的账户,功能齐全;二、三类账户是通过银行柜台、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的银行账户,功能有限。并且需要配合Type I用户使用。

同时,2016年7月1日pos机监管部门投诉电话推荐,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上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43号)正式实施,建立分类个人支付账户管理机制。同样,个人支付账户根据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验证方式和风险等级分为I、II、III类。其中,I类账户持有人只需通过一个渠道验证身份信息,开户最为便捷。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但限额较低;II类和III类账户持有人需要分别通过至少三个和五个渠道验证其身份信息,或者通过面对面的身份验证,具有更高的余额支付限额;除消费和转账外,III类账户余额还可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设置,有效兼顾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个人可以更好地分类管理自己的账户,合理分配账户用途和资金,防范资金风险.

四、个人如何利用账户分类管理机制合理安排银行账户的使用?

《通知》实施后,个人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和财务安全。银行自用结算账户将形成以Ⅰ类账户为主,Ⅱ、Ⅲ类账户为附属账户的账户体系。

I类账户是功能齐全的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转账、消费支付、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个人工资收入、大额转账、银证转账、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业务的支付和支付等业务,应当通过一类账户办理。II类账户需要与I类账户结合使用。资金来自 I 类账户。他们可以存款、购买银行投资理财产品、支付消费。Ⅲ类家庭主要用于网上支付、线下移动支付等小额支付,可办理消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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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类银行账户与II类和III类银行账户的关系就像“钱箱”和“钱包”之间的关系。个人大额资金可存入Ⅰ类账户,通过Ⅰ类账户办理,个人日常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小额高频支付尽量通过Ⅱ、Ⅲ类账户办理。

同时,由于个人在银行只能开立一个一类账户,为方便个人异地生产生活需要,《通知》要求银行收取异地经营手续费。例如银行内的现金存取和转账。该通知自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免费发放,以减少个人缴费成本。

上述系统设计涉及对以往相关系统的调整和改进。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将在近期发布通知,进一步完善《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二、三类账户功能。澄清和改进。

五、个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如何分类管理?

为减少对公众的影响,《通知》主要规范增量账户,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同一银行开立Ⅰ类账户的个人不再开立新的Ⅰ类账户。, 只能开二、三类户。2016年12月1日前个人开户的一类户不受本规定影响,仍可正常使用。

公安机关在侦查电信网络新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往往凭一张身份证在同一家银行开设几十个甚至上百个账户进行犯罪,大大超出了个人对网络犯罪的正常需求。帐户数。同时,该行还报告称,目前银行系统中存在大量长期闲置账户。针对这些问题,《通知》要求银行对同一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开立多个**类账户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个人开立多个账户的合理性。如个人账户数量较多,银行应要求个人作出相应说明。

上述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广大银行客户的积极配合。我们希望您根据实际情况取消一些未使用或较少使用的账户,将一些主要用于在线支付或小额高频支付的账户降级为II类或III类账户。这样既可以实现个人资金的集中管理,又可以防范通过二类、三类账户进行网上支付的风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当然,如果个人希望继续使用以当前方式开立的每个类别我的帐户,他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而不会受到影响,但如果数量众多,则应说明情况根据银行的要求。

六、买卖账户开假账户有什么后果?

账户实名制是一项基本的金融制度安排,是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多年来在制度保障、制度建设、专项治理、部门协作等方面不断加强账户实名制建设。经过多年努力,我国账户实名制取得重要进展。账户实名制基本建立,账户实名率逐年提高,有效保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账户管理中体现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交易账户、假名开户、虚假代理关系开户等。这些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惩戒机制不完善,特别是对单位和个人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成为现行账户实名制实施的难点。单位和个人账户不良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违法成本低。一些个人受利益驱使,开设大量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卖给不法分子谋取利益。不法分子还大量购买他人的账户,以假名开立账户,进行编造。利用代理关系开户等手段实施诈骗。

为增加违法者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成本,《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出租、出借、出售、出租、出借、出售、个人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支付账户,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冒充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进行支付的单位和个人有账户的,应当在5年内停止银行账户非柜台业务和所有支付账户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开立新账户。与此同时,人民 中国银行还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转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这一措施将限制违法单位和个人开立新账户,限制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便利,影响其信用记录,显着增加违法成本,对不法分子、违法者、个人。

七、《通知》为何暂停涉案账户持有人名下的所有账户业务?

根据公安机关通报的情况,犯罪分子通常利用个人出售或遗失的居民身份证开设大量账户,在电信网络实施新型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手段扰乱资金交易路径。如分散资金、快速转移、阻碍公安机关追查等。除了涉及的账户外,犯罪分子通常在同一账户持有人下拥有大量的多个账户。一旦涉及的账户被冻结,他们就可以继续使用其他账户进行欺诈。这对公众和账户持有人本身构成了更大的威胁。暂停涉案账户持有人名下的所有账户,可以防止不法分子及时继续转移资金。另一方面,这一措施也是对个人的一种保护,提醒其身份已被不法分子冒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与银行确认,停止相关账户的使用,防止违法犯罪。以及侵犯其权利或责任的犯罪活动。连带法律责任。为此,《通知》规定,对于涉案账户持有人名下的其他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账户持有人重新进行身份验证。

为减少因身份证件丢失而被不法分子虚假开户的个人影响,《通知》保留个人通过银行柜台办理业务的渠道,个人重新核实后可恢复账户使用。他们与银行和支付机构的身份。同时,《通知》规定,个人确认虚假账户开立账户的,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虚假账户开户声明后,可以注销账户。身份并同意注销账户。

此外,据公安机关介绍,部分账户在不法分子大量获取账户、开设虚假账户后POS机加盟,不会立即开通。一般情况下,个人账户一般会在开户后立即激活。长期使用账户应视为异常情况,应引起高度关注。因此,《通知》规定,对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暂停非柜台业务,支付机构暂停所有业务。单位和个人向银行、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营业。

八、《通知》为何明确银行和支付机构可以拒绝可疑开户?

根据公安机关和银行通报的情况,犯罪分子冒充他人或虚构代理关系开户具有一定的特点和规律。如果严格控制,银行工作人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识别和拦截。由于现行制度没有规定银行可以拒绝为个人开户,对于一些可疑的情况,银行和支付机构为了降低投诉率,往往会开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和《关于人们' 《中国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等现行法律法规,《通知》明确了银行和支付机构在特定异常情况下可以拒绝开户,主要包括拒绝出示辅助文件等。银行对单位或者个人身份有疑问,组织他人开立账户,有明显理由怀疑该账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的。《通知》严格规定了可以拒绝开户的情形,防止银行和支付机构擅自拒绝开户,侵害消费者权益。主要包括对单位或个人身份有疑问时拒绝向银行出示辅助文件、组织他人开立账户、有明显理由怀疑该账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通知》严格规定了可以拒绝开户的情形,防止银行和支付机构擅自拒绝开户,侵害消费者权益。主要包括对单位或个人身份有疑问时拒绝向银行出示辅助文件、组织他人开立账户、有明显理由怀疑该账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通知》严格规定了可以拒绝开户的情形,防止银行和支付机构擅自拒绝开户,侵害消费者权益。

九、《通知》为何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单位开户地址不存在或有虚构的营业场所?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国务院《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中明确确立的企业信息约束和信用惩戒机制。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局令第83号)。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的企业是违反诚信原则,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是市场风险的主要来源。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是市场风险的主要来源。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是市场风险的主要来源。

为充分发挥信用惩戒作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进行互联互通、共享。失信企业与其他政府部门实施联合惩戒。《通知》规定pos机监管部门投诉电话,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开立账户,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进行交易。令[2007]2号)明确指出,单位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客户姓名、住所、经营范围等。不存在或有虚构营业场所的应视为不明身份客户,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也有义务拒绝为其开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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